泰医保办发〔2022〕2号 关于公布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名单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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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十条措施》(泰医保发〔2021〕20号)、《关于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确定支付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医保办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并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谈判医保支付标准,结合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我市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名单,现将医疗机构制剂名单及医保支付标准公布如下(见附件)。自2022年2月1日起,在本医疗机构使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及医保支付标准.pdf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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