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保发〔2022〕17号 关于聘任泰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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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市直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

为加强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21〕15号)及省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聘任李瑱等37名同志为泰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是实现医保基金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医疗保障社会监管机制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积极为社会监督员履职提供支持帮助,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主动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

希望各位社会监督员认真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见附件2),履行职责义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协助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为维护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贡献力量。

联 系 人:王爱英  13583830966

办公电话:6995798

联系邮箱:wangaiying2020@ta.shandong.cn

 

附件:

1.泰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名单

2.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7日


附件1

 

泰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名单

 

李  瑱  泰安市总工会

贾秀梅  泰安市妇联

程婷婷  泰安市发展改革委

刘沛甡  泰安市教育局

王胜利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王  进  泰安市公安局

李  娟  泰安市民政局

张业斌  泰安市司法局

邢  岩  泰安市财政局

王宇航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熙哲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

钟  杰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周  莹  泰安市审计局

张叶彬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文洁  泰安日报社

崔英杰  泰安市广播电视台

卢亚明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  健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张妍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

陈庆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冉德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谷红霞  解放军第九六0医院泰安医疗区

何建艳  山东省泰山医院

刘志超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政协委员

李秀娟  泰安市中心医院、人大代表

郗洪滨  泰安市中医医院、政协委员

程玉顺  泰安市妇幼保健院

胡云龙  泰安市肿瘤防治院

宋绪梅  泰安市精神病医院

鲍  鲁  泰安市立医院

王  磊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贾文成  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

刘  辉  泰山区泰前街道御碑楼社区

王子文  参保群众

朱  志  参保群众

张九会  参保群众        

侯永莲  参保群众


附件2

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全面加强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21〕15号)及省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选聘续聘

(一)选聘条件。社会监督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业务知识等;具有与履行社会监督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时间、能力和健康状况。

(二)选聘范围。主要从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行业组织、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以及参保群众中选聘。

(三)公开选聘。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医疗保障部门遴选的办法进行择优选聘,聘任后公示选聘结果。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另聘。

(四)终止聘用。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被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被相关部门处理处分的;其他违反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等规定的。

二、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社会监督员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办服务规定等;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稽核检查、费用核查、协议管理等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四)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五)广泛走访、听取、了解、收集并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和监管的意见建议。

三、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工作专班负责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相关非涉密资料,有针对性地对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监督流程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交流社会监督工作,征询并汇总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研究吸纳。

(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立社会监督员工作台账,定期考核评价社会监督员遵纪守法、培训宣传、履职能力和监督实绩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表彰的主要依据。

(三)落实举报奖励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员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自愿性、无偿性工作,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监督,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从事与监督无关的活动;

(二)客观公正开展社会监督活动,不得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

(四)遵守回避制度,在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时,应当回避;

(五)不得对被监督对象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财物和宴请;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对违反以上工作纪律的,可以终止聘用,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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