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使用这42种特定药品,无需住院即可报销!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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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42种特定药品将纳入我市门诊特定药品保障机制用药范围。这也就意味着,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患者,今后使用这些药品将无须住院即可享受医保报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近日,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门诊特定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门诊特定药品保障机制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确需使用门诊特定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原有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特定药品保障机制,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其他药品中选取适宜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条件明确的部分品种,纳入我市门诊特定药品保障机制用药范围。

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门诊特定药品参照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参照门诊慢特病乙类病种规定执行,即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药品费用,600元以上、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职工按80%报销,退休人员按85%报销;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药品费用,起付线为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000元到80000元不等。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的门诊特定药品费用和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合并计算,符合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政策执行。医保基金按门诊特定药品确定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保障,对超出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药品目录中没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以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为准)或使用药品进入赠药期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为方便患者购药,《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使用备案表》自核准之日起长期有效,暂不设置终止期限。期间未发生变更,且正常购药的,以后年度备案自动延续。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更改药品的需重新备案。一年内未购药的自动终止,以后再购药需重新备案。门诊特定药品保障机制是做好参保人员用药保障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据了解,我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强对门诊特定药品医保支付的审核监督,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药店、可追溯、实名制管理等要求,实现患者实名管理、待遇准入、复查评估、支付管理以及对医师、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同时对门诊特定药品的配备、使用和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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