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2-001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泰医保发〔2022〕21号 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相关检测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6月9日零时起执行,各有关单位要立足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政策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和市市场监管局。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鲁医保发〔2022〕17号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