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解读】关于《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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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我局联合省发改委、财政厅、省税务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阶段性缓缴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对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二、制定印发过程

与省发改委、财政厅、省税务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我省落实文件,经征求各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完成部门会签,并送省司法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吸收采纳后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了我省具体落实文件。

三、重要措施

一是明确了缓缴费款所属期,并规定了中断缴费企业的享受缓缴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规定,对于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缓缴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但对于目前正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需要补齐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二是明确了缓缴缴费的补齐时限要求。对缓缴的费款所属期不同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缓缴费用的补齐时间要求,并明确了未及时补齐缓缴费用的滞纳金计算时间。比如,缓缴7月至9月费款的,需要在10月底前补齐,如果10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则从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7月至9月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三是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继续按照既往规定报销。同时,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四是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缓缴企业名单,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可选择是否享受缓缴;不在名单范围内中小微企业,也可承诺方式申请缓缴。对于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相关文件: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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