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MB28583770/2023-00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医保发〔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07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3-01-07

【已失效】泰医保发〔2023〕1号 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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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工作部门:

现将《山东省医保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化医保住院支付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对市直医疗机构、各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同级财政承担。

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感染住院治疗费用,继续沿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ICD代码(国临版编码:U07.100x002,国临版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版2.0编码:U07.100x002,医保版2.0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提高基层就医门诊保障水平

为协同推进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对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5%。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三、优化医疗保障服务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需要,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临时专项协议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临时专项协议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本地就医、异地就医的相关诊断、结算工作。

进一步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鲁医保”小程序、“爱山东”APP、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泰安医保APP等“网上办、掌上办”渠道不见面办理业务。强化信息技术保障,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政策配置和调整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接口改造、系统对接和测试等工作,确保患者正常就医结算。

四、强化部门联动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住院支付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pdf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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