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4号)要求,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修订我市现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3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四、对附件中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跟踪监测,确保政策严格按调整时间顺利实施。
五、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doc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