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MB28583770/2023-003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医保函〔2023〕47号 成文日期 2023-12-19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2-21

泰医保函〔2023〕47号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三、五批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省际联盟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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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精神和省医保局工作安排,现就执行国家组织三、五批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省际联盟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25日前,主供企业、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见附件1、2)分别将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2024年1月1日起,全市相关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二、市医保局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主供企业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采购周期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协议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三、中选药品、备供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医保支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继续按《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发〔2020〕77号)、《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泰医保函〔2021〕82号)文件执行。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可按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附件:

附件1:国家组织三、五批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省际联盟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表.xlsx

附件2:国家组织三、五批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省际联盟接续采购备供情况表.xls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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