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政策解读之个人骗保行为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09-15

浏览量:

字号:[ ] 打印: 分享到: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医保基金关系到每一位参保者的切身利益。今天,我们来带您了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重点就参保个人骗保行为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以解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