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惠民减负,我市继续落地医保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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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泰安讯 近日,市医保局出台《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泰医保发〔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进一步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提升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单独支付”是指对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不可替代性强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实行单独支付的药品保障机制。保障人员范围为我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非住院期间符合条件的患者。

此次,我市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治疗《单独支付病种目录》相应病种的8种新增谈判药品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专家评估确定医保基金支付限额。调整后,我市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达到62种。

据了解,我市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均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62种药品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乙类药品或变更协议有效期的,暂保留在门诊单独支付范围内,执行原待遇政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按照新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暂保留在门诊单独支付范围内,执行原待遇政策。按照要求,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统一过渡到《单独支付病种目录》。超出省规定病种目录的相关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等予以适当解决。

市医保局将积极推进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双通道”管理,进一步规范购药及结算流程,协同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增加“双通道”药店数量,优化“双通道”药店布局,不断提升“双通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最泰安记者:杨文洁

相关文件:泰医保发〔2024〕1号 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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