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泰医保发〔2024〕33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市场监管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引领。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在基本医药服务供给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是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的关键环节。各医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务必深刻认识加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晰责任分工,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坚决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聚焦核心要点,精准发力推进。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大力推进药品价格公开查询比对,开通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便民查询渠道,提供价格查询、位置导航等服务。将量价比较指数有关要求纳入医保服务协议,引导其合理制定医药价格。鼓励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网上集中采购,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指导符合条件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配备集采药品不少于50种。
三、明晰职责定位,确保任务落实。市医保局价格招采科牵头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管理工作,负责价格公开查询比对、网上集中采购、集采药品进基层等工作。基金监管专班负责加强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综合运用协议管理、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民营医疗机构欺诈骗保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市医保中心负责医保服务协议管理、价格监测子系统数据治理和价格监测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按照市局工作部署落实医药价格监测工作任务。
四、加强协同联动,保障工作实效。医疗保障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健全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要持续加大对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坚决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鲁医保发【2024】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pdf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