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0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4〕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泰医保发〔2024〕9号 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省医保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制定的项目价格、附件2修订的项目价格执行。公布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不得上浮。泰安市停用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仅限门诊)详见附件1,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仅限门诊支付,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4执行。科学设定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职工600元、居民800元,起付标准实行当年度累计计算制度。对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4000元,居民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4000元;对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职工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支付限额1000元;居民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支付限额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以及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0%,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65%。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调整工作,加强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相关单位、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费用日常审核、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