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讲堂(第一百四十三课)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知识问答
一、同时具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泰安当前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2026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二、暂不具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下同)前,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三、具备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何时享受待遇?
符合上述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四、不具备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补缴缴费年限?
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