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多措并举为妇女儿童健康“保驾护航”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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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泰安市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注重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规范新生儿参保、提高未成年人居民医保待遇等方面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体系,参保妇女、儿童的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机制,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等),不伴有生育并发症(部分疾病)的,实行按定额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三级医院剖宫产每人次为4500元、顺产每人次为31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剖宫产每人次为3200元、顺产每人次为2400元。2023年7月5日起,参保居民一孩、二孩、三孩住院分娩支付标准分别为1300元、1500元和3000元。

(二)保障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待遇,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提高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人定额结算,产前检查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1000元。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内引流产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6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3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

二、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

出台《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其出生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出生年度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年度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为破解新生儿先办理户籍登记才能办理医保参保的难题,以“出生一件事”为抓手,2024年4月在全省率先启动“新生儿出生即参保”工作事项,实现了新生儿在定点医院出生后,其父母即可在医院办理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为新生儿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此基础上,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群众只需要在医疗机构或线上申请,即可享受“出生即参保、落地即享受”的待遇保障,真正实现了参保报销零手续、零跑腿、零等待,立足“小切口”,做好医保惠民便民“大服务”。

三、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根据国家、省要求,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2024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缴费的医保待遇。在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起付标准均为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为85%;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由600元降至4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75%;在三级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由1000元降至8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5%。

四、妇女儿童重特大疾病保障力度逐步加大

增强儿童重特大疾病、罕见病保障力度,将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视力残疾、儿童言语障碍、儿童肢体运动障碍等7种定为甲类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确定为乙类病种。将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纳入我市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落实妇女儿童用药保障,将妇女儿童有用药需求的协议期满的抗癌谈判药及时纳入“双通道”药品目录管理,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患者利益。

五、医保管理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

大力推进经办服务下沉,实现市县乡村全覆盖,做到医保服务现场办、就近办、家门办,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创建“医保之家”,积极创建“全生命周期”场景式服务,围绕帮办代办出生一件事、慢病一件事、长护一件事、生育一件事,“两病”一件事,为参保妇女儿童提供医保更贴心、更安心、更放心、更舒心、更暖心的“心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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