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讲堂(第一百六十九课)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后,如何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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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职工咨询办理养老退休后医疗退休手续如何办理,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退休人员医疗年限及退休待遇政策问题。

参保职工按规定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单位或个人提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审核表》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对退休职工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审核认定。

年限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5%的比例补缴。选择一次性趸缴的,从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 6 个月内缴费的,自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超过6个月缴费的,自趸缴次月起,执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一次性趸缴困难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以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在职职工缴费,执行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政策和医疗待遇政策。不能一次性趸缴或按月继续缴费的,也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我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缴费年限(含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男职工累计30年、女职工累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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