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讲堂(第二十六课)泰安市职工生育保障待遇问答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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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1)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2)生育津贴;(3)产前检查费。

如何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答: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及产前检查费在定点医院联网结算;计划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参保职工或单位经办人通过现场办理或网上(掌上)办理渠道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报销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参保人员生育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本人缴纳职工生育保险;(2)新参保职工参保下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3)享受生育津贴须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4)配偶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医疗费标准及结算方式。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院按规定联网据实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按照限额剖宫产4500元,顺产3100元的标准结算,二级及以下医院按照限额剖宫产3200元,顺产2400元的标准结算,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申领计划生育医疗费或生育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泰安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公章);(2)住院或门诊发票复印件;(3)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仅一胎提供,二胎、三胎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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