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减负,我市继续落地医保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1-18

浏览量:

字号:[ ] 打印: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提高慢特病医疗保障能力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2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要求,提升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医保局出台《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泰医保发〔2024〕1号),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

01、增加门诊单独支付药品

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治疗《单独支付病种目录》相应病种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专家评估确定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按照省文件要求,单独支付管理的药品用于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相对较高、治疗用药单一、诊疗路径明确的病种,原则上限国家谈判药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此次新增单独支付药品8种,调整后,我市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达到62种。

02、严格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我市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均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62种药品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乙类药品或变更协议有效期的,暂保留在门诊单独支付范围内,执行原待遇政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按照新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暂保留在门诊单独支付范围内,执行原待遇政策。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统一过渡到《单独支付病种目录》,对超出省规定病种目录的相关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等予以适当解决。

03、规范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

积极推进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双通道”管理,进一步规范购药及结算流程,协同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增加“双通道”药店数量,优化“双通道”药店布局,不断提升“双通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