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2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4〕28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泰医保发〔2024〕28号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26号),确定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修订部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可另收费一次性材料目录,具体事项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1-2年。试行期满后,对经评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二、对修订的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及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见附件3),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按要求及时向所属医保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