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转发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2023年,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规范统一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政策,但未对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作出统一规定。为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后公平享受医保待遇,进一步统一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二、决策依据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9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及可及性。
四、主要内容
(一)同时具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泰安当前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2026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二)暂不具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下同)前,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三)具备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何时享受待遇。
符合上述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四)不具备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补缴缴费年限。
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相关文件:
泰医保发〔2024〕15号 转发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