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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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朱延华

受委托单位:泰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莎莎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全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委托泰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检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相关行政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泰安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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