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解读】《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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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常态化监测管理,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维护参保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我市《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发〔2024〕18号)。

二、文件制定依据

《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4号)

三、主要的措施办法

(一)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一是推进省医保信息平台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系统对接,实现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互查比对,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自主发现并调整明显偏高的药品销售价格。二是开通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便民查询渠道,并建立点评机制,引导群众自主选择购药。三是遴选医保药品,开展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监测,定期分析和发布价格排名信息,引导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平均价格的药店及时纠正不合理价格。四是共享医保药品挂网价格,便于药店自行将在售药品销售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优先配备与挂网品牌、规格、包装相一致的医保药品。五是深入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逐步扩大活动覆盖范围,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增加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数量。

(二)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合理制定药品价格的内驱力

充分发挥医药零售行业自律作用,倡导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章程等方式,明确各定点药店在药品价格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各定点药店通过履行自律公约,发挥行业内生动力,规范定价行为。

(三)监管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行为

医保、市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分工协作,医保部门将药品进销存系统与药品价格监测子系统对接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价格异常、过高加价的药店,采取函询、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予以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信用风险分类,实现监管成果信息共享。


解读人:张晶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0538-6991697          联系人:岳娟

相关文件:泰医保发〔2024〕18号 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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