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医保函〔2024〕14号 成文日期 2024-05-27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5-29

泰医保函〔2024〕14号 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运动医学类及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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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运动医学类及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相关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政策措施,确保集采成果平稳落地。

二、积极稳妥,着力抓好工作落实

(一)签订购销协议,落实约定用量。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耗材产品。

(二)落实激励政策,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及时落实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首年不调整相应DIP组的分值;及时将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不设个人首先自负比例。

(三)规范采购执行,强化供应监管。将医疗机构执行购销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三、加强宣传,切实做好监测督导

各有关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密切协作,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运动医学类及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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