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1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4〕2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7-28 |
泰医保发〔2024〕21号 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实行信用管理结果互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医保信用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医保违约违法信息采集、记录、共享及应用,以及信用修复受理、评估、反馈和确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功能区信用管理结果互认。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医保、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研究解决《山东省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的行为定性、责任认定等问题,及时发现、有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落实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医保信用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奖惩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对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医保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医保信用评价积分情况,对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附件:泰医保发〔2024〕21号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医保医(药)师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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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