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5-000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5〕19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泰医保发〔2025〕19号 转发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现将《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监局转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功能区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药品追溯码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规范医保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担工作职责,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积极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逐步实现全部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全覆盖。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全程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确保药品追溯码全流程采集应用工作取得实效。药品上市许可人和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确保准确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强化和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医保部门要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码在经办审核、拨付、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维度,对定点医药机构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串换上传等情形,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行政处理等。
三、推动数据共享,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药品追溯码的互联互通,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责任、权限、和保密要求,加强网络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发挥药品追溯码数据价值。建立健全线索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实现部门间线索互移、结果互通,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形势,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等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合理规范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