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5-000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5〕2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
泰医保发〔2025〕21号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器官移植、临床量表评估、护理、综合诊查、放射检查等9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5),废止“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等4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6-10),公布5类整合后项目与我市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表(见附件11-15)。除附件1-5“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其他耗材仍执行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本次整合的立项指南项目,按照原映射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市医保局按照省医保局工作部署,积极落实执行新的立项指南价格项目,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当地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地区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附件1-5所列价格为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要求
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要求,附件5中的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等7类项目价格,为国家医保局阶段性预期目标价。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方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应当减收5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政策严格按调整时间顺利实施。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价格招采科反馈。
附件:
附件1-5:泰安市公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器官移植、临床量表、综合诊查、护理、放射检查).xlsx
附件6-10:泰安市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器官移植、临床量表、综合诊查、护理、放射检查).xlsx
附件11-15:映射关系表(器官移植、临床量表、综合诊查、护理、放射检查).xls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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