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5-000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5〕2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
泰医保发〔2025〕22号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省医保局安排部署,统一规范我市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家医保局《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省医保局有关文件要求,整合我市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血液透析费”等2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废止原“血液透析”等16项价格项目(见附件2),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表(见附件3)。除附件1“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其他耗材仍执行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二、附件1所列价格为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所执行的最高价格。本次整合公布的透析类价格项目,按照原映射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同时,引导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扩大集采政策惠民效果。
四、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的医疗服务量、医疗总费用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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