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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办发〔2025〕9号 关于规范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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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9-22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6年1月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且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业务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执行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二、2026年1月1日(含)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缴费年限(含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市的,继续执行在山东省内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的规定。

三、2026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继续按已明确的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的缴费年限缴费。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趸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7%。

五、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根据参保人需要可以补缴自本人参保登记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政策。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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