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6-000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6〕4号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
泰医保发〔2026〕4号 关于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保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40号)精神,稳妥做好我市《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目录》)落地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目录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目录》内医用耗材费用的医保支付管理。《目录》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发布,我市严格遵照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市级增补目录。《目录》内医用耗材实行统一医保编码管理,未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的产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支付标准
(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设定。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单价超过1000元(含)的医用耗材纳入高值医用耗材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采非中选产品,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属于高值医用耗材(单价≥1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属于普通医用耗材(单价<1000元)的,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同时,国家、省另有规定或后续出台特殊政策的,从其规定。上述比例不适用于另有规定的特定情形。
(二)支付政策衔接。对前期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但未列入《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医保基金可继续按原规定支付。过渡期结束后,全市执行统一目录。其间如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强化动态管理
《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对《目录》进行新增、移除或变更信息时,我市同步执行,另行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维护与对码工作,确保目录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应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耗材分类对应工作,确保支付比例准确执行。
四、严格监测监管
市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稽核检查范围,重点查处串换耗材、分解收费、超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等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监测机制,定期分析耗材使用金额、结构及基金支出变化,对异常增长及时预警。市局将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支付政策。
五、明确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准确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版》的通知.pdf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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