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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发〔2026〕6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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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保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合理配置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现将《泰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药服务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通过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引导定点医药资源科学配置。到2028年末,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总量控制在5900家左右。其中,定点医疗机构3800家左右、定点零售药店2100家左右。基本形成“资源配置均衡、就医便捷有序、基金安全高效”的医疗保障定点格局,推动区域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总量合理控制。

二、工作任务

(一)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构建

综合考虑区域定位、人口分布、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等因素,顺应医联体(医共体)发展、高新医疗科技发展、互联网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医疗发展和医保省级统筹的新趋势,构建横向科学分布、纵向紧密联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架构。

1.市属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三级专科医院:主要承担市级区域内参保人员提供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及区级医院帮扶任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根据需要对病情稳定、已过急性期患者及时进行转诊,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较大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2.区市属、民营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功能,以及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主要承担街道或乡镇区域内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医疗服务。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高校或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支持重点、短板资源类医疗机构发展

综合考虑本地疾病谱、异地就医病种、重点专科和重点领域建设方向等因素,引导医疗机构专科建设发展,促使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分布。

1.推动专科医院建设。支持儿童、老年、妇产、肿瘤、传染病以及口腔、康复等专科医院建设,专科医疗机构的专科床位数不低于其总床位的80%。

2.推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支持急救、重症、肿瘤、心脑血管、儿科、慢性病、传染病等专科能力提升。

3.推动重点领域建设。引导增量床位向传染、重症、肿瘤、妇幼、康复、老年等领域倾斜,支持中医类医疗机构发展。

4.推动多业态融合发展。促进医养结合,引导部分一、二级医院转型为老年、康复、长期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三)优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

对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级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数量进行合理布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必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床护比、医护比等相关标准。参照我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每千人口床位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全市医保购买的住院床位总量。按照三、二、一级医院4:4:2的比例,确定不同等级医院的床位配比,三、二、一级医院比例动态调整,有序引导向基层倾斜,有序引导富余医疗资源转型为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75%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购买住院床位。职工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低于12个月(含)或居民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低于6个月(含)时,原则上不再新增购买住院床位。

(四)规范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通过评估择优纳入定点。按照基础数量和调节数量相结合模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基础数量参照上年度各县(市、区)现有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确定,调节数量参照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人群、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到2028年末,全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480家左右、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3200家左右(含村卫生室)。申请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应为具备一定床位的住院医疗机构且具备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诊疗服务资格条件,到2028年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60家左右。

(五)合理布局定点零售药店

各县(市、区)根据现有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和群众需求,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在服务半径800米范围内可以纳入1-3家定点零售药店,人口密集区域可以适当增加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到2028年末,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控制在2100家左右。对目前服务半径内无定点零售药店区域,方案实施期内新开设且符合方案要求的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评估范围;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饱和区域,在方案实施期内按照常住参保人口购药需求逐步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及密度。对于“双通道”药店要把好准入关,根据区域内参保人员数量及用药需求,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

(六)其他

1.新增执业地点(新设分院区)且新增床位数的定点医疗机构视同新增定点,跨县(市、区)变更注册地址以及符合医保区域资源实施方案要求增加院外延伸服务窗口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列入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室)、一体化管理村(社区)卫生室),可按规定依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原则上不受本实施方案限制。

3.原则上不再新增纳入医保定点的情形:当居民或职工医保基金上年度出现赤字,即居民或职工医保基金上年度支出总额大于收入总额,医保基金出现缺口;收到上级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函,即我市医保基金运行状况已经触及或接近上级监测的风险阈值,被上级医保部门发函提示,须采取措施防范基金穿底风险。

三、组织实施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定点医药资源配置测算,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底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受理计划,建立泰安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动态评估系统。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人口变化、经济发展、医药需求、医保基金等因素的变化,定期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配置情况进行调整。定点准入需符合条件并经审核评估、协商谈判后签订医保协议,违规违约或不符合条件可中止或解除协议。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配置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药资源配置方案实施的监测和评价,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方案得到规范、有效实施。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市医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配置测算公式及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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