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MB28583770/2022-0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医保发〔2022〕20号 成文日期 2022-05-10

泰医保发〔2022〕20号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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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工作部门:

现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泰安市税务局

泰安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0日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市委、市政府将“提高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列为2022年为民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确保这项为民实事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整合资源、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推动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聚焦重点、精准施策。围绕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围绕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上精准发力,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目标性、操作性和可行性相统一,从实际出发,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的合理预期,逐步满足群众的层次性、合理性需求。

(三)坚持创新提升、健全机制。着眼于科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长久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务求实效。牵头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分工部门紧密配合,县市区落实主体责任,形成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福利。

三、目标任务

(一)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610元/人。

(二)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居民参保一档标准给予补贴。

(三)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居民参保二档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居民降低50%,由1.4万元降低为7000元,分段报销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

(六)改进医疗服务管理措施。

(七)提升居民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水平。

四、工作重点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会同市财政部门提高2022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元,提高到610元/人。根据居民参保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确保各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居民医疗保险健康运行。

(二)全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按照常住人口应保尽保的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参保信息数据治理,持续推进精准参保扩面。聚焦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新生儿、外出务工人员、新业态劳动者等重点人群,积极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及时参保缴费。主动加强与税务和人社部门沟通联系,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流程,减少基金运行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面落实医保帮扶对象参保补贴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居民参保一档标准给予补贴。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居民参保二档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及时对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做好帮扶人员更新和标识工作,对新认定的医保帮扶对象及时纳入帮扶范围,确保精准管理、精准施策。

(四)全面落实医保帮扶对象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居民降低50%,由1.4万元降低为7000元,分段报销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0%补偿,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深入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

1.住院救助。特困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个人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个人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0000元。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0000元。

3.门诊慢特病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再救助)与住院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限额,累计计入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员一个医疗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每人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因患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精神分裂症、分解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六)持续改进医疗服务管理措施。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加快构建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严格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做好结算信息系统的维护。继续扩大省内跨市和跨省普通门诊及住院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积极开展门诊慢性大病跨省联网结算工作。全面落实“双通道”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保障谈判药品有效供应。

(七)提升居民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水平。按照“四最”和“六统一”工作要求,继续简化流程手续,全面推行“掌上办”、“网上办”。大力推进市内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为参保人员提供“一门式”、“一站式”经办服务。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大行风建设力度,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提升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统筹协调整体工作推进。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提升工程作为重要民生事业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工领导靠上抓,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提升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强化调度督查。市里建立联席会议、调度通报、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定期通报重点工作推进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督导检查中,注重用好督查机制“利器”,用好工作考核“指挥棒”,用好信息反馈“大平台”,对重视程度不够、政策不落地、服务不到位、推诿扯皮、影响全市工作大局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高点站位,系统谋划,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提升工程影响面大、知晓率高。要突出重点,聚焦聚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联系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立体交叉,全面覆盖,坚持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结合,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为提升工程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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