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3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12-26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4-12-26

泰医保发〔2024〕34号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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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9号)和《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2号)要求,为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现就开展第三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一)规范中心静脉给药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我市中心静脉穿刺置管加测压、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术、镇痛泵体内置入术、植入式给药装置(输液港)置入术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国家医疗保障局对血液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修订我市“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废止“光量子自体血加输(紫外线照射)及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臭氧大自血治疗”项目。

二、治理要求

(一)附件所列相关项目价格为治理后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不可上浮。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同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三、其他事项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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