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2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函〔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
泰医保函〔2024〕4号 关于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泰安市集采药品进基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医保函〔2023〕28号)、《关于规范提升集采药品进基层专项行动的通知》(泰医保函〔2023〕43号)等文件规定,为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稳妥有序常态化开展,决定组织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保惠民单位年度考核和新增纳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2023年医保惠民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对辖区内惠民单位的药品配备、“五统一”规范管理、履约责任、药品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现场量化评分,并填写集采药品进基层定期考核实地检查评分表。同时,应按照检查考核结果重新对惠民单位星级进行评定。
(二)巩固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工作成效。按照我市全面推进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工作要求,对“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和集采品种配备数进行检查和规范。该项工作可结合市医保中心近期部署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管理服务排查评估回头看工作进行。对于本次实地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及时做好整改;符合星级动态管理标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站),应及时纳入医保惠民单位管理。
(三)开展2024年新增纳入医保惠民单位验收工作。积极开展组织动员,针对辖区内其他有意向参加活动的零售药店和民营医院,在其自愿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后,按照“五统一”管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医保惠民单位管理,同时按照星级动态管理标准对星级予以认定。
二、工作开展时间
2024年2月19日—3月27日。
三、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合理激励措施。同时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市局将适时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二)对于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督促惠民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好跟踪督促,要求其1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重新验收。经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取消其参加活动的资格。
(三)请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填写惠民单位年度考核评分汇总表(附件1)和新增纳入汇总表(附件2),并对医保惠民单位公示名单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后填写最终名单(附件3),同时将年度考核和新增纳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汇报,加盖单位公章,于2024年3月27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同上报市局价格招采科。
联系人:王颖超 6991697
附件:
2.集采药品进基层惠民单位新增纳入汇总表.docx
3.泰安市集采药品进基层医保惠民单位公示信息.doc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相关解读:
【视频解读】你们知道吗,集采药品在药店和村卫生室也能买到了,真正做到了群众购药“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