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0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4〕1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
泰医保发〔2024〕18号 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市场监管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常态化监测管理,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维护参保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4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以下简称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发挥价格监测管理在医药价格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套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动医药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协同治理格局,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合理回归,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互查比对。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及数据分析子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的上线应用工作,推进其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系统对接,实时共享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信息,实现市域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之间自助查询比对同种药品销售价格,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自主发现并调整明显偏高的药品销售价格。2024年9月底前,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完成系统对接,对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鼓励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系统有序开展对接。
(二)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便民查询和点评。依托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开通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便民查询渠道,方便参保群众登录查询。建立点评机制,鼓励参保群众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情况进行星级点评,引导群众自主选择购药。
(三)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和公开。遴选部分常用、群众反映较多的医保药品,开展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和发布价格排名信息,重点关注不同药店之间价格差异情况,引导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平均价格的药店及时纠正不合理价格。
(四)共享招采子系统医保药品挂网价格。各县市区、功能医保部门要及时帮助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在招采子系统开通账号,便于药店自行将在售药品销售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倡导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优先配备与挂网品牌、规格、包装相一致的医保药品。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普遍低于挂网价格的药品,由市医保部门汇总后反馈至省医保部门,在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工作中做好结果应用。
(五)深入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逐步扩大“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覆盖范围,做好门诊统筹药店与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衔接,后续要将参与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作为门诊统筹药店申报条件。鼓励门诊统筹药店配备集采药品不少于70种,有条件的药店配备集采药品100种以上。已开通互联网问诊购药的门诊统筹药店要尽快纳入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范围。各县市区、功能医保部门要做好统筹,严格“五统一”标准,探索采取星级评价等方式,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增加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数量。要切实加强考核监管,确保“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高质量推进。
(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与医药零售行业协会沟通对接,倡导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章程等方式,明确各定点药店在药品价格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各定点药店通过履行自律公约,发挥行业内生动力,规范定价行为。
(七)加大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监管力度。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药品进销存系统与药品价格监测子系统对接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信用风险分类,实现监管成果信息共享。对销售价格异常、过高加价的药店,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函询、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予以监管,严厉打击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抓手,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协同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日常督导,确保各相关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数据采集治理、医药价格监测等工作,推进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应用。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认识站位,严格履行医保药品价格治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信息维护、系统对接、数据上传、处置反馈等配合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药品价格政策和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切实保障购药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相关政策的解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反映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
【领导干部解读】《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问答】《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