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5-00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2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泰医保发〔2025〕1号 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提高慢特病医疗保障能力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2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1号)要求,提升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根据省医保局新增纳入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药品指导清单,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进一步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门诊单独支付药品
按照省文件要求,单独支付管理的药品用于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相对较高、治疗用药单一、诊疗路径明确的病种,原则上限国家谈判药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现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中治疗《单独支付病种目录》相应病种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专家评估确定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泰安市新增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名单见附件)。
二、规范单独支付病种名称
按照省文件要求“能对应尽对应”的原则,将“黄斑变性”归并到“黄斑病变”。
三、规范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积极推进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双通道”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57号)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定点“双通道”药店、门诊统筹药店发生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药品费用,均需使用电子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