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MB28583770/2025-000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医保发〔2025〕8号 成文日期 2025-03-24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30

泰医保发〔2025〕8号 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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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体现药学服务价值,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聚焦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提升患者药学服务获得感,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中医中治)。传统的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列项目为我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范围限全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附件1所列价格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测。相关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药学类服务项目服务量、安全性、经济性按附件2进行统计,由所属医保部门汇总后于下季度首月8日前报市医保局;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参照上述要求直接上报。同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合理用药为目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药学人员的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保障临床合理用药;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泰安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docx  

          2.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评估指标季度统计表.doc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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