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5-000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5〕10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泰医保发〔2025〕10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市医保基金稽核中心,市直及省属驻泰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泰安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安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精细化管理工作,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构建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医保发〔20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并优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进一步健全医保基金监管机制,维护医保基金高效安全运行。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筹备。成立泰安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专班(见附件1),研究拟定《泰安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限:2025年3月)
(二)具体实施。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管理、异议申诉、记分结果应用等具体实施工作。(完成时限:2025年4月-2025年6月)
(三)优化提升。总结我市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情况,优化完善管理流程和措施。(完成时限:2025年7月以后)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破解当前基金监管现实困难和压力。相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专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聚焦工作重点,抓紧关键问题,压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进展,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市局基金监管工作专班负责牵头抓总,组织制定和规范完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相关制度机制,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加强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协调处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医保中心指导县市区、功能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经办工作,完善工作流程,做好记分管理并强化记分结果应用。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对违法或者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或者协议处理的基础上,由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医保行政部门、作出协议处理的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由负责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记分;当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后,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对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暂停或终止其从事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向本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定点医药机构负责落实本机构相关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内部通报等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挂钩。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按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登记备案、服务承诺、状态维护、医保费用申报等工作,组织开展本院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培训。
(三)强化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记分与处理情况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处理情况通报至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将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突出成果运用。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自媒体等宣传医保政策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和激励约束,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确保制度有序推进、稳妥实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动员行业协会组织等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自优势,群策群力,促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尹巧荣 电话:6995798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杨熙哲 电话:6998997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亓晓斌 电话:8334988
附件:1.泰安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专班.docx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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