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MB28583770/2025-000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医保办发〔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5-06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5-05-16

泰医保办发〔2025〕4号 关于修订《泰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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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长期护理保险文件精神,结合定点护理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对原《泰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泰医保办发〔20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提升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推动护理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根据《关于完善泰安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医保发〔2021〕54号)、《转发关于落实〈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函〔2024〕3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加强对长期护理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定点护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对象

取得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已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

三、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和程序,每年考核一次。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日常审核、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护理机构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分。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以定点护理机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和服务协议情况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基础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信息系统、满意度等方面。考核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一)基础管理

包含护理服务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护理和结算流程;服务场所与服务设施等设置;服务项目和价格公示;护床比、床位配置、护理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

(二)服务质量

包含失能人员服务协议签订;实名制管理;按服务项目和标准制定的服务包;护理计划制定和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价;护理服务安全;信息变更等。

(三)费用结算

包含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费用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失能人员自费项目收费;费用结算范围等。

(四)信息系统

包含信息系统使用;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安全等。

(五)满意度

包含服务满意度等。

五、考核方式

考核每年一次,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定点护理机构自查情况、日常和年终检查情况等综合评定。主要采取协议护理机构自查、现场检查、电话回访、查阅备案资料等方式进行。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考核。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签订的依据,并与机构次年新增业务挂钩。总分以100分计算,其中,日常考核得分占60%,年度考核得分占40%。考核结果在80分(含)以上的,续签次年服务协议,正常受理新增申请业务;考核结果在70-79分的,续签次年服务协议,暂停3个月新增申请业务;考核结果在60-69分的,续签次年服务协议,暂停6个月新增申请业务;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不再续签次年服务协议,由医保经办机构统筹协调,做好原有待遇享受人员机构转移接续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定点护理机构组织实施考核,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护理机构考核工作的联系协调,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二)各定点护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推进。

(三)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全面履行服务协议,加强护理质量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定点护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各县市区负责各区域内定点护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五)协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约行为,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依据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泰安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备案。

 

附件:泰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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