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MB28583770/2024-0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医保函〔2024〕18号 成文日期 2024-06-28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7-01

泰医保函〔2024〕18号 关于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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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制度受益面,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不含境外居住),是指按规定参加了泰安市长期护理保险且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

二、申请和评估

异地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可按照要求向参保地长护险定点机构提出申请(附件1),长护险定点机构对失能人员进行筛查;符合初审条件的,长护险定点机构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等评估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通过异地协查、视频评估、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估;也可由参保地与备案居住地经办机构协商,委托居住地经办机构开展评估。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纳入参保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待遇政策及费用结算

经评估达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入住居住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按我市相应标准享受机构护理待遇;选择居家护理的,享受生活照料待遇和“互联网+”护理服务待遇。

(一)纳入享受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

1、选择机构护理的,入住的医疗或养老机构应为当地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护理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按月或按季度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报销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我市现行失能等级待遇标准支付。

申报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护理项目服务清单(经家属签字)等报销材料。

2、选择居家护理(由个人委托亲属等提供照料服务)的:

(1)医疗护理服务结算。探索长护险定点机构利用“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提供居家维护指导、压疮的护理指导、生活能力训练指导等各种护理服务的指导及咨询(附件2)。长护险定点机构利用“互联网+”每月为重度失能一、二、三级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指导,月度定额标准分别为100元/人、200元/人、300元/人,长护险定点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频次、时长等内容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长护险定点机构签订协议确定。

(2)生活照料费用结算。重度失能一、二、三级的每人每天分别按我市现行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长护险定点机构结算,再由长护险定点机构按月或按季度与参保人员结算。

3、重度失智人员的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结算标准等参照重度失能人员三级的标准执行。

(二)纳入享受我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

1、选择机构护理的,入住的医疗或养老机构应为当地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护理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按月或按季度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报销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居民长护险试点县(市、区)失能等级待遇标准支付。

申报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护理项目服务清单(经家属签字)等报销材料。

2、选择居家护理(由个人委托亲属等提供照料服务)的:

(1)医疗护理服务结算。探索长护险定点机构利用“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提供居家维护指导、压疮的护理指导、生活能力训练指导等各种护理服务的指导及咨询(附件2)。长护险定点机构利用“互联网+”每月为重度失能一、二、三级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指导,月度定额标准分别为100元/人、200元/人、300元/人,长护险定点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频次、时长等内容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长护险定点机构签订协议确定。

(2)生活照料费用结算。重度失能一、二、三级的每人每天按居民长护险试点县(市、区)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长护险定点机构结算,再由长护险定点机构按月或按季度与参保人员结算。

(三)参保人员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住院待遇。属于工伤保险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评估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长护险定点机构提供异地“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提供服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长护险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确保“互联网+”护理服务落实落细。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失能评估过程管控,做好对承办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第三方机构要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的鉴定评估、费用拨付和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护理和康复情况进行调研和记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泰安市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申报表.docx
       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护理服务指导项目.doc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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